各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市直各預算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有關供應商:
一、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及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但對于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經“信用中國”網站查詢存在行政處罰信息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實施電子化招投標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全部在線提供,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費。
二、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三、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代理機構賬戶中的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21年9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上繳;社會代理機構組織或采購人自行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上繳。
四、供應商應當全面、真實、有效地履行采購合同約定,采購人應當按照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驗收。對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向供應商主張賠償責任,供應商的失信行為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規定的宣傳,并嚴肅查處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